凌迟处死,刑罚名,始见于辽代。“凌迟”俗称“千刀万剐”,是我国封建社会死刑中最残酷的刑罚。“凌迟”主要是针对谋反、犯上作乱、“口语狂悖”等“大逆”、“逆伦”罪的人设置的。也就是说,“凌迟”主要是用来处死危及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犯的。“凌迟”的执行方式是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极尽痛苦而死,让那些声称“脑袋掉了不过碗大个疤”的好汉,想速求一死而不得,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的本意并不是刑罚,而是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转到执行死刑方面,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在此之前,唐朝就屡有剐的记录,《宋史》刑法志上说:凌迟是“先断其肢体,乃绝其亢。”“亢”是指咽喉,这样看来宋朝的凌迟是一种肢解刑,而不是脔割。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
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戊戌变法后,朝廷被迫作出一些政策改变。光绪三十一年(1905),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才被斩首代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