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论的三原则为:目的原则、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
汉斯·弗米尔(Vermeer)提出了目的论,将翻译研究从原文中心论的束缚中摆脱出来。该理论认为翻译是以原文为基础的有目的和有结果的行为,这一行为必须经过协商来完成;翻译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则,其中目的法则居于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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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三个原则:
一、目的法则
翻译“目的论”认为目的性原则是翻译的首要原则。在翻译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译文在译语文化中所要达到的交际目的。
目的性原则要求翻译的过程应该以译文在译语文化中达到它预期的功能为标准,翻译只是以原语文本为基础的一种翻译行为。
译者在整个翻译过程中不再以对等理论所强调的原文及其功能为标准,而是注重译文在译语文化环境所要实现的一种或几种交际功能。
目的性原则是决定翻译过程的根本原则。
二、连贯性原则
译文必须语内连贯,换言之,译文必须对于具有目的语交际环境和知识背景的接受者是可理解的。
也就是说“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目的语交际环境和文化中有意义”。
三、忠实原则
在目的论中,忠实性法则仅仅是指原文和译文中应该存在某种对应关系,并不要求原文和译文在内容上一字不差。
忠实的程度与形式取决于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及翻译的目的。
诺德认为,“在能够达到译文预期功能的情况下,译者应尽可能保持译文与原文在语言特色上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