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是当事人于欢的妈妈欠债,然后被追债人殴打、辱骂,甚至作出污辱人格的事情来,于欢当时为了保护妈妈,跟追债人起了冲突,误杀了追债人。“辱母案”于欢:从无期改判5年,狱中受6次表扬。
《底线》:于欢辱母案,正当防卫认定,为什么这么难?
刚开始看电视剧《底线》,不得不说,这剧节奏很棒,刚看二十几分钟,就出来了好几个案件,而且都是有原型、有影响的网络热点案件。
其实,近十年来,法检都越来越注重自身宣传,不再是神秘、威严、高高在上的形象,更愿意贴近群众生活,也让群众贴近法院生活。
闲话休叙,先说第一个案例:于欢辱母案。
那位母亲的镜头一出来,我的第一反应就是于欢辱母案,不用更多演绎,这个案件应该是许多法律人都共同关注过的,记忆犹新。
01 于欢辱母案背后的法律碰撞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为亲眼目睹母亲被人催债侮辱,便顺手摸到桌上的水果刀乱捅(剧中是提前一两个月放在柜子里的管制刀具,但我记得之前网络上信息是说桌上的水果刀,不确定这个细节,其实对定罪量刑是有影响的),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剧里好像是一死一重伤两轻伤,我不确定我说的细节与案件本身是否完全一致,因为主要是来自网络,可能有偏差)。
对于母受辱的细节,电视剧描述较简单,真实情况可能更加恶劣(据说还有逼吃粪便,来自网络信息,可能有偏差),我们不多说,但就像剧中人问出的那句:如果换成你们,亲眼见到母亲在自己面前受辱,会怎么做?
弹幕清一色回答:换我也会动手!
的确,于欢动手情有可原,在那种场景下,任何有血性的人都不会眼睁睁看着母亲受辱,动手再所难免,但动手之后能否及时收手,这就很难了。
有人认为,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但也有人认为,于欢防卫过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还有人认为,于欢连防卫过当都谈不上,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故意伤害。
而关于正当防卫,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界,一直是争论不休、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
于欢案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几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5年有期徒刑。
从无期到5年,中间区别非常大。
而电视剧也呈现出了法官在认知上的不同,将两种意见的碰撞搬上了屏幕。
从电视剧呈现的细节来看,儿子杀伤催债人,并非是在辱母情节发生的当场,而是先报警,警察到场处理且未完全离开厂区时,儿子突然爆发,用刀捅刺几人。
这中间是相隔有二十分钟的。
同时,儿子捅刺他人用的是管制刀具,且是提前数月准备好放在接待室柜中,这个细节容易被认定为蓄谋。
另外,还有认罪悔过以及赔付被害人家属的问题,剧中雷星宇未认罪悔过且声称没钱未赔付,但花大价钱请北京律师打官司。
因此,法官也认为一条可以让他轻判的途径被堵死了。
当然,这影响的是量刑,而不影响定罪。
宋羽菲坚持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重要细节,其实归纳下来就几点:
1、不具备紧迫性。
雷星宇的捅刺行为,与催债人的侮辱雷母的行为,存在时间间隔,法院最终认定催债人暴力催债、侮辱女性等是非法行为,但这一非法行为是否正在发生、对雷家母子造成现实的侵害,这就有待商榷。
通常来说,正当防卫认定要从这五个方面考虑: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防卫限度。
而本案中,防卫时间就是最大的争议,如果防卫不适时,比如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那就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
而判断标准就是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催债人是停止了侮辱行为,表面上看确实没有再动手,甚至电视剧里还有警察到来的情节(真实案例中是否报警、警察在场,单看网络信息我不确定,就姑且不谈论警察在场的细节),但这一举动是否就意味着侵害结束?欠债的母子不会再受到之前的对待?
显然不能简单这样认为,甚至以我们的社会经验来看,一顿更猛烈的暴打和侮辱也是有可能的,但这也仅仅是有可能。
我们是否可以为有可能的事情而防卫呢?明确地说,不能。
如果防卫的侵害还没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那在法律上被称为提前防卫,是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就好比我同事跟我关系不好,我猜测他可能打我,于是我先下手为强,将他暴打一顿,这显然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但本案又不能类推此类事件,毕竟我漫无边际想象同事要打我,跟同事举着拳头马上要打我,还是两回事,而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中,这也是难点据。
所以出现了一、二审法官完全不同的认定。
但必须提醒一点:提前防卫、事后防卫都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而判断起来很难,遇事避险为上,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采取极端手段,对自己、对他人都好。
2、有故意伤害的意图
这个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刀是谁备的?本案中,管制刀具是儿子准备的,于欢案中也是如此,那把刀是厂里室内的,并非催债人带去的,因此定罪时可能会对于欢更不利。
还记得后来的昆山龙哥案吗?
那起案件中,自行车主于某反杀龙哥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那刀是龙哥拿出来的,而非于某所携。
其实,当时很多人替于某捏把汗,他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后防卫,因为在砍龙哥第一刀后,龙哥已经掉头跑走,于某又去追砍,直至杀死。
在以往的案件中,这种行为基本是被认为防卫过当,一是程度上过重,二是逃跑的龙哥已经丧失侵害能力,防卫的时间也有点问题。
但是,这个观点最后龙哥案中是没采纳的,法官认为基于当时场景,自行车主很难做出精准判断啥时候停手,不能苛求防卫人。
还是说回刀的问题,本案于欢自备刀,这与催债人带刀,性质就不一样了,会给法官一种感觉:他提前就想动手。
特别是这刀还是管制刀具。
网上说是水果刀,但我不确定,管制刀与水果刀的性质也不一样,代表的主观意图有很大差别,比如之后的唐雪案,唐雪反杀闹事人用的是厨房的削皮刀,这主观恶性就低太多了,至少不是刻意准备的。
而于欢自备刀是否就意味着一定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剧中法官也一直致力弄清这一点,但这东西真有点见仁见智,内心真实想法是猜不透彻的,只能看证据说话。
个人认为,如果查不清的情况下,只能做无罪推定,至少不能认定准备刀就是为了伤害,而针对持续催债的应对,这也可以认定为自保。
3、超出必要限度。
这是很多案件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关键点:后果太严重了!
对,我国的司法机关就是这么朴实,没有严重后果啥都好说,有了严重后果就很难善了,而一旦出现死人的事情,法官就算想轻判,那也担着很大的责任的。
看剧的时候,许多弹幕都在吐槽宋法官说她机械适用法条,但必须说一句,以往的司法案件中,对死人的涉及防卫的案件,真的大多都是认定防卫过当。
这态度暗含着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官也理解行为人是想防卫,但毕竟出人命了,不判不行!被害人家属那边也不干!
可从于欢案,到龙哥案,到唐雪案,这个思维在一点点被打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再那般严苛,恨不能不用似的。
剧中有位律师吐槽得妙,他说正当防卫条款是僵尸条款,大概是这意思吧,而这起案件二审改判是推动了司法进程。
确实如此,关于正当防卫其实还有个条款,也就是无限防卫权的问题,又叫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即《刑法》第20条第3款。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通常地说,对于正在实施极端暴力犯罪的人,打死打伤也不犯法。
但是,这个条款更多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现实中被适用的机会很少很少,所以才被吐槽是僵尸条款。
而现在,这种情况正在改变。
小结:
司法本就是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以及普通的社会公众的共同推动下越来越完善的,也越来越符合人们心中的预期。
建设法治社会从来不是几个人、一群人的事情,而是所有人共同参与的。
当然,我们了解正当防卫的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防卫必须有限度,如借防卫为名,恶意下死手,置对方于死地,面临的后果也将非常严重。
凡事留一线,无论是催债的,或是欠钱的,都别越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