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利息一般是多少

一般高利贷的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高利贷信用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导读:多少利率算高利贷?放高利贷犯法吗?

一、高利贷的标准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最近几十年,我国法律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变化。

2019年7月23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但是根据相关判例,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如律师费)不计算在内。

现在的高利贷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我们通常所说的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2022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年期LPR为3.65%。3.65%的四倍,即14.6%,为最新的高利贷标准。

二、高利贷的民事法律后果

放高利贷违法吗?有什么法律后果?很多人对此有疑问。

1.在2015年之前,放高利贷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只保护本金和正常利息部分。

2.2015年-202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规定,24%-36%之间的借贷,法律不介入,履行了不管,不履行申请法院要求履行,法院也不管;36%以上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已经履行了可以主张退还超过36%的部分。

3.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该规定,对高利贷的借款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无须支付利息,只需要归还本金。

二、高利贷的刑事法律后果

高利贷原本只是个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最近几年我国严密了法网,高利贷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已经是一个犯罪行为。

1.非法经营罪

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以超过36%的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要符合该罪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高利放贷行为。即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

第二,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所谓的经常性,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

第二,情节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达到前述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亦属于情节严重。

若具备上述条件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催收非法债务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不恰当的催收高利贷,不仅仅违法,而且涉嫌犯罪。

3.其他犯罪

高利放贷为了获取资金来源或从事放贷业务,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的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高利转贷、集资诈骗等罪,由于上、下游犯罪要么是高利放贷的目的行为,要么是高利放贷的手段行为,与高利放贷具有牵连关系,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意见》明确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即在符合犯罪构成的数个罪名之中,按照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处罚。

但是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提醒一点: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针对的不是高利贷犯罪,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向银行贷款的利率即可能涉嫌该犯罪,无须达到高利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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