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访”=非正常上访
是指上访人违反《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规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地方表达诉求,以及在上访过程中实施扰乱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
非访行为不论是个体访还是集体访,不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均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属于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非访”的界定
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界定,是立法机关根据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信访秩序运用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正常上访就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访就是违法的。非正常上访的表现是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不作为而信访人作为,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应作为而信访人不作为的行为。
对“非访”的处理
对以上访为名,到重点地区和敏感地区滞留、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发现一次给予训诫,发现两次予以治安处罚,经治安处罚仍屡教不改,继续滞留、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进行劳动教养;对以上访为名,散发传单、打横幅、拦车辆、服毒和自焚等极端手段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丢丑滋事、造成影响的,发现一次治安拘留,发现两次给予劳动教养。
集体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反映问题有道理,但采取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先处理违法问题,再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坚决消除信访中的不和谐因素,旗帜鲜明地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