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观点展示之买短乘长案的定性问题。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
1.“买短乘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难以被人接受。诚然,如果获利或者造成损失的数额较小,当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数额较大,则缺乏不以犯罪论处的理由。否则,就与其他财产犯罪不协调。
2.认为“买短乘长”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难以成立。其一,如果说有偿服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则强迫劳动的行为均成立盗窃罪,但在我国事实上并非如此。其二,在“买短乘长”的案件中,行为人并没有将他人占有的有偿服务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有偿服务也不存在谁占有的问题。既然如此,就不可能对有偿服务成立盗窃罪。其三,铁路部门是否存在处分行为是另一回事,但不能以铁路部门没有处分行为为由,直接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
3.铁路部门是存在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的,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首先,上车时以及在车上时,尽管行为人隐瞒了“买短乘长”的内心想法(逃票的意思),使得检票员让其上车或者使补票人员让其继续乘车,但由于不能认定短途车票是无效的,而且行为人事实上还没有超出车票标明的车站,故就此而言,还难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其次,不管是在上车时就产生了逃票的意思,还是在下车前产生逃票的意思,只要行为人下车时以短途车票逃票,就意味着行为人隐瞒了真相。不管行为人是若无其事地通过下车车站的检票口,还是编造其他理由欺骗检票口的工作人员走出检票口,都属于一种欺骗行为[ 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欺骗自然人,完全是利用机器逃票的,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也不可能构成盗窃罪。
但在现实生活中,本案中的行为人A出站时不可能利用机器逃票。这种欺骗行为使得铁路部门工作人员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免除了相应对价。这种行为就是处分行为,只要不对处分意思提出严格的要求,也能认定工作人员存在处分意思。铁路部门工作人员之所以在出口检票,是因为知道有人会“买短乘长”,只是不知道是哪一个或者哪几个具体的人会“买短乘长”,同时也会意识到自己不一定能完全查出“买短乘长”的人。亦即,认识到自己会免除了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应当支付的对价。